(2017)豫0105民初18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北京建工华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建工华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8764号原告北京建工华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前白虎涧村东。法定代表人周华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海峰,男,汉族,1972年1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南阳路93号。法定代表人刘晓阳。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建工华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建工华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97元,减半收取849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 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志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