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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2民初4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青岛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光惠乾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光惠乾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徐跃民,李冠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4913号申请人:青岛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区智力岛路1号创业大厦A座901。法定代表人:曹卫峰,董事长。被申请人:青岛光惠乾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高新区创业中心231-D。法定代表人:徐跃民,董事长,被申请人:徐跃民,男,195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申请人:李冠军,男,195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宣武区。青岛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青岛光惠乾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徐跃民、李冠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岛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光惠乾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徐跃民、李冠军的银行存款4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沈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