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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2行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立忠诉东辽县辽河源镇政府行政补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忠,东辽县辽河源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422行初26号原告王立忠,男,现住吉林省东辽县。被告东辽县辽河源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郭鸿斌,职务镇长。委托代理人张国富,系该镇司法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王立忠诉被告东辽县辽河源镇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一案中,王立忠以正与被告协商调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立忠负担。审 判 长  刘 懿审 判 员  陈艳辉人民陪审员  吕 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大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