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4民初1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新干县七琴镇南边村村民委员会与朱建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干县七琴镇南边村村民委员会,朱建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4民初1340号原告:新干县七琴镇南边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干县七琴镇南边村。法定代表人:朱润庚,系村主任。被告:朱建国,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原告新干县七琴镇南边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朱建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新干县七琴镇南边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干县七琴镇南边村村民委员会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干县七琴镇南边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干县七琴镇南边村村民委员会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建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戴文豪【法律链接】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