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民初2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秦玉森与邵培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玉森,邵培中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2808号原告:秦玉森,男,1968年4月4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告:邵培中,男,1974年生,汉族,外出打工现住址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玉森诉被告邵培中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父亲邵殿福当庭达成担保协议,原告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玉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其余27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 判 长 贾志忠人民陪审员 谭凤玲人民陪审员 杨雅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红格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