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1执保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宋某与郑某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1执保212号申请人:宋某,女,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郑某,男,196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宋某与被申请人郑某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以(2017)内0421财保94号执行裁定书保全了被申请人的财产,现本院作出的(2017)内0421财保94-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业务庭移送执行,本院决定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郑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鲁科尔沁旗支行账户的工资收入的扣留;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郑某在阿鲁科尔沁旗公路管理工区账户的工资收入的扣留;三、解除对担保人宋某名下的位于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兴隆堡村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立即执行。执行员 孙 文 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其力格日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