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民终2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焦新实与张仁济、林美娟等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焦新实,张仁济,林美娟,黄丽秋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29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焦新实,男,196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仁济,男,197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原审被告:林美娟,女,196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原审被告:黄丽秋,女,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上诉人焦新实因与被上诉人张仁济、原审被告林美娟、黄丽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6民初2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焦新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焦新实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23元,减半收取211.5元,由上诉人焦新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国栋审 判 员 苏子文审 判 员 周林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周瀚阳代书记员 杨焰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