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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民初7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琳松与夏仙春、卢万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琳松,夏仙春,卢万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2民初7072号原告:赵琳松,男,198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夏仙春,男,198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卢万敏,女,198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原告赵琳松与被告夏仙春、卢万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赵琳松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琳松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琳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原告赵琳松已预交),由原告赵琳松负担。审 判 员  张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肖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