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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执9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长沙国中星城置业有限公司与尹正喜、章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国中星城置业有限公司,尹正喜,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1执9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长沙国中星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勇,董事长。被执行人:尹正喜,男,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章平,女,198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沙国中星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尹正喜、章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682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尹正喜、章平名下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曲塘路579号吉联公寓小区第84幢102号房屋(预售合同号:20130682102),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尹正喜、章平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且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上述房屋为轮候查封,故暂时不宜处置。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华波审判员  邹智军审判员  王高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