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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民初5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华阳-恩赛有限公司与长兴新大力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阳-恩赛有限公司,长兴新大力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5007号原告:华阳-恩赛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生命2路37号。法定代表人:WALTERLEVY,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震华,公司职工。被告:长兴新大力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经济开发区城南工业功能区。法定代表人:孙满法,经理。原告华阳-恩赛有限公司诉被告长兴新大力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华阳-恩赛有限公司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阳-恩赛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对自己权利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阳-恩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9元,减半收取254.5元,由原告华阳-恩赛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汪普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钱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