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丘海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丘海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02刑初601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丘海军,男,1978年8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长汀县。1996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0年6月因犯销赃罪被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4年8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7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4年12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4月11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7]5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丘海军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裕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丘海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丘海军窜至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体育公园羽毛球馆内,盗走正在此处打羽毛球许某放在旁边的苹果手机及大众小轿车钥匙一把,随后被告人丘海军离开羽毛球馆并利用盗窃来的车钥匙打开许某停放于附近的小轿车,盗窃车内现金共计人民币2500元及一部佳能牌单反相机等物品后逃逸。经龙岩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4960元、佳能牌数码相机价值人民币8910元。另查明,2017年4月11日,公安民警在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将被告人丘海军抓获;被盗的相机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丘海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监控截图、手印鉴定书、指纹正查鉴定信息、价格认定结论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丘海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63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丘海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丘海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丘海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2018年7月10日止)。二、责令被告人丘海军退赔被害人许泽霖经济损失74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崔 秀 闽人民陪审员 张 林 炎人民陪审员 邓 彩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毅超(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