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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2民初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杭州格美房地产营销代理有限公司与五河凯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格美房地产营销代理有限公司,五河凯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民初665号原告:杭州格美房地产营销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6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665206214Q。法定代表人:唐天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家鸣,该公司员工。被告:五河凯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五河县城关镇国防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2550167403A。法定代表人:蒋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衍璐,安徽淮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娄琪琳,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格美房地产营销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五河凯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格美房地产营销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彩先审 判 员  周 云人民陪审员  黄家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