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初22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高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高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222号之二原告:刘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告:高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高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作出(2017)赣0983民初222号民事判决。原告刘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原、被告在提交上诉状期间达成和解,原告刘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上诉。审 判 长 刘飞飞人民陪审员 邓劲松人民陪审员 李金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胡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