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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4执保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吴利兵、刘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铅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铅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利兵,刘梦,刘星,刘志亮,温冬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4执保6号申请执行人吴利兵,男,1977年6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铅山县人,大学文化,职工,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刘梦,女,1991年6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刘星,男,198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刘志亮,男,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温冬水,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县。本院作出的(2017)赣1124民初65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现查明被执行人温冬水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温冬水在中国农业银行宜兴市支行的银行账号(账号为62×××74),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俊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梦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