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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保2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陈思敏申请执行李静杰、李菲、河南行家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思敏,李静杰,李菲,河南行家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保2925号申请执行人陈思敏,女,汉族,1942年10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纬二路*号院。被执行人李静杰,男,汉族,1972年12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号院。被执行人李菲,女,汉族,1976年7月2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号院*号楼。被执行人河南行家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河南省郑州市东风路东18号东。法定代表人李静杰。陈思敏申请执行李静杰、李菲、河南行家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69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一、被告李静杰、李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思敏借款本金60万元及合同期内利息54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5年9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被告河南行家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该借款本金6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陈思敏、宋玉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900元,由原告陈思敏负担705元,被告李静杰、李菲负担11195元。公告费260元、保全费4570元,均由被告李静杰、李菲负担。因李静杰、李菲、河南行家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7月17日权利人陈思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审理过程中,查封了李菲名下位于金水区北环路59号3号楼套和位于金水区红旗路北、黄河北街东1号楼1单元房产各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李静杰、李菲、河南行家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李菲名下位于金水区北环路59号3号楼2单元房产一套和位于金水区红旗路北、黄河北街东1号楼1单元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