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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21民初1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北海润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罗远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海润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罗远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521民初1684号原告:北海润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合浦县廉州大道润丰花园A栋1楼。法定代表人:王开,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新强,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海,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远强,男,197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党江镇居委会兴江大道22号,现住广西合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北海润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罗远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海润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海润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海润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海润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审 判 员  张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温志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