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188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宋胜志与刘宝锁、张寿东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胜志,刘宝锁,张寿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88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宋胜志,男,196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刘宝锁,男,196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张寿东,男,197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阿城区。本院在执行宋胜志与刘宝锁、张寿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寿东有住房公积金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寿东的住房公积金存款(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凤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