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执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达州市佰兴物流有限公司与马万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达州市佰兴物流有限公司,马万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586号申请执行人达州市佰兴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斌郎乡木瓜铺村公路物流港综合办公楼1-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5727533906。法定代表人赵友军,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马万春,男,汉族,生于1973年8月28日,住四川省巴中市马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达州市佰兴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万春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马万春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达州市佰兴物流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岀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达州市佰兴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达州市佰兴物流有限公司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二、终结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17)川1703执586号案件的执行。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间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黎亚非审判员 吕 健审判员 侯 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史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