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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执182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方仁刚与深圳市威隆师包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仁刚,深圳市威隆师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6执182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方仁刚,男,汉族,1972年3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陕西省西乡县。被执行人深圳市威隆师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二洪巷工业区第21栋壹楼贰楼,组织机构代码781377336。法定代表人郭汉婵。申请执行人方仁刚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威隆师包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民终32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威隆师包装有限公司的财产(以人民币137609.2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钟明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范文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