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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11民初1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马德连与周灯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德连,周灯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11民初1287号原告:马德连,男,196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林昌,蚌埠市小蚌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司福志,蚌埠市小蚌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灯六,男,195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原告马德连与被告周灯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德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林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灯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德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车辆损失24035.89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11日20时40分,马德连驾驶皖C×××××号小型轿车沿马孝路由东向西行至老孝仪乡派出所路段时,与相对方向周灯六驾驶的无号牌变型拖拉机相撞,后又与同方向刘跃洪驾驶的皖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刮撞,造成三车受损。事故发生后,刘跃洪驾驶皖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离开。后原告找到刘跃洪,刘跃洪于2016年11月28日接受调查。原告车辆受损后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定,车辆损失扣去车辆残值后为人民币66007.68元。事故发生后,由于刘跃洪离开现场造成现场变动,原告报警后,事故无法查清。皖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所有人是淮南市畅通货运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该车在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投保保险。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周灯六未答辩。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16年11月11日20时40分,马德连驾驶皖C×××××号小型轿车沿马孝路由东向西行至老孝仪乡派出所路段时,与相对方向周灯六驾驶的无号牌变型拖拉机相撞,后又与同方向刘跃洪驾驶的皖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刮撞,造成三车受损。事故发生后,刘跃洪驾驶皖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离开。后马德连找到刘跃洪,刘跃洪于2016年11月28日接受调查。事故发生后,由于刘跃洪离开现场造成现场变动,原告报警后,事故无法查清。皖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所有人是淮南市畅通货运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该车在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投保保险。2017年1月14日安徽汇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皖C×××××车损失价值评估报告,评估标的皖C×××××推定全损扣残后为人民币66007.68元。马德连支出评估费4500元、施救费1600元。原告马德连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案起诉,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该公司赔偿马德连车辆损失20000元(其中交强险限额2000元)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本院予以采信。本案中马德连驾驶的车辆与周灯六驾驶的车辆相撞,后又与刘跃洪驾驶的车辆相撞,事故无法查清,酌定三方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刘跃洪驾驶的车辆投保的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已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000元,超出的部分由三方各承担三分之一的责任。原告的相关损失经本院核准如下:车辆损失66007.68元、施救费1600元、评估费45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扣除交强险限额2000元,剩余部分由周灯六承担23369.23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灯六赔偿原告马德连车辆维修费、评估费、施救费等合计23369.23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马德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被告周灯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