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01民初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郭延新与格尔木理想彩钢厂、李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延新,格尔木理想彩钢厂,李群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1民初941号原告:郭延新,男,1969年3月29日生,汉族,山东省肥城市人,务工人员,住格尔木市盐湖*期,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玲,女,1967年7月12日生,汉族,河南省周口市人,格尔木市金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格尔木市就业局家属院*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被告:格尔木理想彩钢厂,住所地格尔木市盐桥北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李群,厂长。被告:李群,男,1980年6月14日生,汉族,河北省人,格尔木理想彩钢厂厂长,住格尔木市开发区,身份证号×××。原告郭延新与被告格尔木理想彩钢厂、李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2017年8月23日,原告郭延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本院调解,被告格尔木理想彩钢厂当庭支付原告郭延新工程款150000元,原告自愿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延新撤诉。案件受理费4533元,减半收取2266.5元,由被告格尔木理想彩钢厂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裴淑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 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