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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01民初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郭延新与格尔木理想彩钢厂、李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延新,格尔木理想彩钢厂,李群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1民初941号原告:郭延新,男,1969年3月29日生,汉族,山东省肥城市人,务工人员,住格尔木市盐湖*期,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玲,女,1967年7月12日生,汉族,河南省周口市人,格尔木市金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格尔木市就业局家属院*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被告:格尔木理想彩钢厂,住所地格尔木市盐桥北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李群,厂长。被告:李群,男,1980年6月14日生,汉族,河北省人,格尔木理想彩钢厂厂长,住格尔木市开发区,身份证号×××。原告郭延新与被告格尔木理想彩钢厂、李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2017年8月23日,原告郭延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本院调解,被告格尔木理想彩钢厂当庭支付原告郭延新工程款150000元,原告自愿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延新撤诉。案件受理费4533元,减半收取2266.5元,由被告格尔木理想彩钢厂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裴淑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 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