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1执恢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王爱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晋1121执恢37号本院在执行王爱华与文水县刘胡兰镇大象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文水县刘胡兰镇大象村民委员会未按期报告财产,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文水县刘胡兰镇大象村民委员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审判员 李耀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樊世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