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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民初5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尔彬与陈文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尔彬,陈文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5860号原告:王尔彬,男,198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现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被告:陈文标,男,197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尔彬诉被告陈文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文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尔彬撤回对被告陈文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茂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