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民终6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北京康洁丽商贸有限公司与首都师范大学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康洁丽商贸有限公司,首都师范大学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62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康洁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兴隆都市馨园20号楼地下1层127-1室。法定代表人:孙永建,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关佩林,男,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首都师范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宫辉力,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嘉颖,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康洁丽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首都师范大学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1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康洁丽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康洁丽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北京康洁丽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减半收取三十五元,由北京康洁丽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冰审判员 刘国俊审判员 刘新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