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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25财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牛志强与汪振福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牛志强,汪振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5财保42号申请人:牛志强,男,198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新源县。被申请人:汪振福,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现新疆住巩留县。申请人牛志强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新源县固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251800元(含被申请人在新源县固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78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价值2518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汪振福在新源县固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251800(含被申请人在新源县固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78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吴冯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XX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