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4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重庆爵通管材有限公司与珠海经济特区中建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爵通管材有限公司,珠海经济特区中建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4255号原告:重庆爵通管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奥体路1号附1-21-6,组织机构代码56564129-4。法定代表人:蔡明福,职务经理。被告:珠海经济特区中建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18号。法定代表人:邓志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爵通管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经济特区中建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爵通管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珠海经济特区中建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重庆爵通管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珠海经济特区中建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9元,由原告重庆爵通管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荣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小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