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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5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立花与庞尉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花,庞尉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5474号原告:张立花,女,196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庞尉尉,女,196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住所地莱西市威海东路39号。原告张立花与被告庞尉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错误,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立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