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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民申2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素琴、张淑芳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素琴,张淑芳,河南瑞贝兔业发展有限公司,王胜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民申21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素琴,女,汉族,1964年7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生,河南黎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淑芳,女,汉族,1963年2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楠,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河南瑞贝兔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浚县产业集聚区永兴路中段路西。法定代表人:李桂林,该公司经理。一审被告:王胜利,男,汉族,1973年4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浚县。再审申请人刘素芹因与被申请人张淑芳及一审被告河南瑞贝兔业发展有限公司、王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濮中法民二终字第00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素芹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刘素芹承担担保责任错误。张淑芳未经其同意与河南瑞贝兔业发展有限公司重新达成新的还款协议,其并未对新的借款合同提供担保,故不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2013年4月2日,河南瑞贝兔业发展有限公司、张淑芳、王胜利、刘素芹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刘素琴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于刘素芹提出的张淑芳与河南瑞贝兔业发展有限公司重新达成了还款协议的问题,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其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素芹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于跃辉代理审判员  孙慧忠代理审判员  戚寒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淑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