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02民初1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程东敏与聊城市东昌府区大河新能源电动车部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东敏,聊城市东昌府区大河新能源电动车部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1533号原告(反诉被告):程东敏,女,197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梅,聊城东昌正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反诉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大河新能源电动车部,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办事处汽车西站西侧临街楼。负责人:李献伟,男,198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现亭,聊城东昌顺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反诉被告)程东敏与被告(反诉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大河新能源电动车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与反诉原告均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反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东敏与反诉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大河新能源电动车部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程东敏负担。审判员  向国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肖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