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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2民初1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美敬与郭东、朱梦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美敬,郭东,朱梦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2民初1564号原告:李美敬,男,198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高青县。被告:郭东,男,199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高青县。被告:朱梦娜,女,199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高青县。原告李美敬与被告郭东、朱梦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李美敬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美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美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申请费153元,由原告李美敬负担。审判员  翟承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帅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