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2民初1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美敬与郭东、朱梦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美敬,郭东,朱梦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2民初1564号原告:李美敬,男,198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高青县。被告:郭东,男,199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高青县。被告:朱梦娜,女,199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高青县。原告李美敬与被告郭东、朱梦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李美敬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美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美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申请费153元,由原告李美敬负担。审判员 翟承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帅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