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执复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陈振宇与郑甫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志强,陈振宇,郑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2执复87号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郑志强,男,1984年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陈振宇,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郑甫,男,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乐清市。复议申请人郑志强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普陀法院)(2017)沪0107执异3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普陀法院在执行陈振宇与郑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裁定拍卖郑甫名下的位于本市普陀区长寿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以下简称涉案房产),并对涉案房产拍卖款进行了分配。利害关系人郑志强不服,向普陀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认为普陀法院违法分配拍卖款,请求对涉案房产拍卖款项重新分配。普陀法院查明,2016年7月25日,陈振宇依据普陀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7080号民事调解书向普陀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郑甫履行还款义务。同日,普陀法院以(2016)沪0107执3154号立案执行。该案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6年9月19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郑甫应归还陈振宇借款人民币140万元(以下币种相同),利息17万元,保全费5,000元,诉讼费9,456元,合计1,584,456元。上述款项应在一个月内以拍卖涉案房产所得款项优先清偿,郑甫将涉案房产交陈振宇后,由陈振宇交普陀法院拍卖处置。同年9月26日,普陀法院委托上海富申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涉案房产进行评估。同年11月7日,普陀法院作出(2016)沪0107执3154号执行裁定,裁定拍卖涉案房产,并于11月9日委托上海壹信拍卖有限公司进行拍卖。同年11月21日,普陀法院作出(2016)沪0107执3154号执行裁定,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年12月23日,涉案房产以805万元拍卖成交。2017年1月3日,普陀法院作出(2016)沪0107执3154号执行裁定,确认涉案房产拍卖成交并解除查封、撤销抵押及将涉案房产产权过户至买受人名下,并送达买受人。同年2月16日,涉案房产拍卖款805万元汇入普陀法院代管款账户。因郑甫在普陀法院及其他法院有多件作为被执行人的涉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案件,普陀法院对上述拍卖款进行了分配,最后一笔分配款于2017年3月2日发还相关债权人,涉案房产产权也已过户至买受人名下。2017年4月20日,郑志强向普陀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另查明,普陀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以(2016)沪0107执恢186号恢复执行陈振宇申请执行郑甫民间借贷纠纷案,于2017年3月4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普陀法院认为,郑志强虽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异议复议规定》)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可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但根据《异议复议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本案中,郑志强向普陀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时,涉案房产拍卖款已分配完毕,所涉执行案件也已执行完毕。据此,普陀法院依据《异议复议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裁定驳回郑志强的异议申请。郑志强向本院申请复议称,其与郑甫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已经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静安法院)诉讼并进入执行程序,案号为(2016)沪0106执4456号。经郑志强申请,静安法院于2016年3月25日轮候查封了涉案房产,查封期限截止2019年3月24日。后郑志强得知普陀法院将拍卖涉案房产,于2016年12月19日向普陀法院寄送《参与分配申请书》。经郑志强联系,静安法院于2017年1月16日向普陀法院寄送《参与分配函》。期间,郑志强也多次联系普陀法院执行法官询问涉案房产拍卖款分配进展情况。但是,郑志强于2017年3月17日再次联系普陀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时,却被告知涉案房产拍卖款已分配完毕。郑志强作为债权人,依法享有参与分配的资格,普陀法院对涉案房产拍卖款进行分配时应当制作分配方案并通知所有债权人。在郑志强多次申请参与分配的情形下,普陀法院仍未将郑志强列入执行分配债权人之列,执行行为违法,应予以撤销。综上,请求撤销普陀法院(2017)沪0107执异36号异议裁定,认定普陀法院在执行(2016)沪0107执3154号案件中执行行为违法,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本院查明,普陀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2016年12月19日,郑志强以EMS形式向普陀法院寄送《参与分配申请书》,载明郑志强申请对涉案房产拍卖款参与分配。2017年1月13日,静安区法院以EMS形式向普陀法院寄送《参与分配函》,载明(2016)沪0106执4456号案申请执行人郑志强申请对涉案房产拍卖款参与分配,请普陀法院依法分配。2017年3月17日,郑志强以EMS形式再次向普陀法院寄送《参与分配申请书》,申请对涉案房产拍卖款参与分配。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的,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该执行法院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本案中,在普陀法院对被执行人郑甫名下的涉案房产执行终结之前,郑志强已向普陀法院申请参与分配,且静安法院在郑志强提出申请后也发函转告普陀法院郑志强申请参与分配事宜,但普陀法院在涉案房产拍卖款分配过程中,未对郑志强的申请作出相应的处理,明显不当。后郑志强得知涉案房产拍卖款已分配完毕,遂向普陀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依法符合执行异议案件的受理条件。普陀法院以(2016)沪0107执3154号案件已经执行完毕,郑志强提出执行异议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其异议申请,有所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7执异36号执行裁定书;二、本案指令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查。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征峰审判员 张常青审判员 朱志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沈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