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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5行审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刘新明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刘新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425行审362号申请执行人: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425417008024R,住所地:河南省郏县复兴路南段。负责人:宋振平,任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孙宗典,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刘新明,男,汉族,1974年4月18日生,住河南省郏县。申请执行人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编号410425-1005235102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撤回对编号410425-1005235102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主文)。审判长  张广成审判员  张利强审判员  程绘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程乐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