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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民初3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长春市万龙物业有限公司与吴景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万龙物业有限公司,吴景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3049号原告:长春市万龙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1355号。法定代表人:刘勇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鲁刚,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吴景刚,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原告长春市万龙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景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长春市万龙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万龙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长春市万龙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牟春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吕思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