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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4民初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宜丰全威楼梯有限公司与李云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丰全威楼梯有限公司,李云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24民初738号原告:宜丰全威楼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宜丰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4069703740F。法定代表人:陶津,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云青,男,197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宜丰县。原告宜丰全威楼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云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宜丰全威楼梯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云青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宜丰全威楼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746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23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一批楼梯产品,由于被告当时没有付给原告货款仅立具一张欠条给原告。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笔货款,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拒不偿还,为此原告特诉至法院。被告李云青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左右,被告开始与原告发生业务往来,在原告处购买楼梯产品,到2015年7月23日,被告累计欠下原告货款27465元,被告向原告立下“今欠到全威楼梯厂楼梯款贰万柒仟肆佰陆拾伍元整”的欠条一张。之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款未果,原告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和庭审笔录为据,可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购买原告的楼梯产品,所欠货款27465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据,该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明确,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欠款。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李云青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宜丰全威楼梯有限公司支付欠款27465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7元,由被告李云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按上诉争议标的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14×××07。如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如逾期未履行,权利人可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钟宜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