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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22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寿鑫、张艳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寿鑫,张艳翠,赵蓬蓬,孙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2161号申请执行人:王寿鑫,男,198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中国海洋石油国际有限公司伊拉克分公司职员,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申请执行人:张艳翠,女,1982年11月13日,汉族,天津开发区蓝盾服务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赵蓬蓬,女,197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现住北京市,被执行人:孙海涛,男,197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寿鑫、张艳翠与被执行人赵蓬蓬、孙海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执221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肖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