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1执17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谢立平、吴李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立平,吴李官,吴雪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21执17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立平。被执行人:吴李官。被执行人:吴雪妹。申请执行人谢立平与被执行人吴李官、吴雪妹民间借贷纠纷等案,被执行人吴雪妹至今未履行已经生效的(2016)闽0921民初182号民事判决书和(2015)霞民初字第1004号民事调解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吴雪妹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