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3民初5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任力新与姚春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力新,姚春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3民初5248号原告:任力新,男,197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群霞,新疆旭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举,新疆旭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姚春明,男,196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原告任力新与被告姚春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谷丽娜人民陪审员 李志新人民陪审员 史艳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家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