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02民初7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燕与王林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燕,王林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2民初7587号原告:胡燕,女,198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王林德,男,197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胡燕与被告王林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王林德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3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王林德于2017年3月21日向原告借得15000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为凭。借条记载,月利率为2%;如果导致诉讼,由原告所在地法院解决。借款后,被告王林德未曾还本付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林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胡燕借款本金15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99元,由被告王林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黄苍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金 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