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3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陕西省泾阳县吉元工业小区合作基金会申请执行陕西省泾阳县金泉化工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3执32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省泾阳县吉元工业小区合作基金会。被执行人:陕西省泾阳县金泉化工厂。陕西省泾阳县吉元工业小区合作基金会申请执行陕西省泾阳县金泉化工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泾阳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29日作出(2003)泾民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陕西省泾阳县吉元工业小区合作基金会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省泾阳县金泉化工厂提出,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查明,泾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泾民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03年5月29日生效,申请执行人陕西省泾阳县吉元工业小区合作基金会于2017年3月27日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现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泾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泾民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晓 强审判员 陈粮审判员许永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