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4民初18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邓劲松诉被申请人邹佶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劲松,邹佶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4民初1887号之一申请人:邓劲松,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四川法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邹佶峰,男,汉族。申请人邓劲松诉被申请人邹佶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邓劲松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告价值人民币250000元的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邓劲松向本院提供了其名下位于绵阳市涪城区御园街58号C8(栋)1单元5层3号(房产证编号:绵房权证监证字第0122**号)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邓劲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邓劲松名下位于绵阳市涪城区御园街58号C8(栋)1单元5层3号(房产证编号:绵房权证监证字第0122**号)房屋后,查封被申请人邹佶峰名下位于绵阳市高新区普明北路西段116号神州·时代名城39幢2单元3楼2号的房屋。案件受理费1770元,由申请人邓劲松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奂思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廖伊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