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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1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夏德玉申请执行北票市宏达矿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德玉,北票市宏达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81执295号申请执行人夏德玉,男,195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黑城子镇黑城子村。被执行人北票市宏达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黑城子镇和尚沟村。法定代表人李晓峰,董事长。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的(2016)辽1381民初7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北票市宏达矿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夏德玉工程款104527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1485.83元。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夏德玉与被执行人北票市宏达矿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法人李晓峰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1381民初7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庆瑞审判员  周建平审判员  郭志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