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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1民初3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武瑞莲、王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瑞莲,王丽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民初3037号原告: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青岛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翟忠庆,该公司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丁鹏飞,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哲,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武瑞莲,女。被告:王丽华,女。原告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瑞莲、王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治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闫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