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2执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牙克石市甘源酒行与王春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2执521号申请执行人:牙克石市甘源酒行负责人:秦鹏飞,业主。被执行人:王春丽,女,197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关于牙克石市甘源酒行诉王春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6日作出的(2016)内0782民初9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4163元,执行费113元。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春丽承诺分期给付欠款,现申请执行人牙克石市甘源酒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春丽一次性给付一万二仟元,被执行人王春丽如数将款交至法院,申请人牙克石市甘源酒行放弃余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孙广春审判员 田尚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晓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