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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保2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台国平申请执行艾营超、王春霞、赵百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国平,艾营超,王春霞,赵百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保2929号申请执行人台国平,男,汉族,1969年8月20日出生,住址河南省中牟县九龙镇王庄村***号。被执行人艾营超,男,汉族,1979年5月1日出生,住址河南省许昌县陈曹乡前艾村。被执行人王春霞,女,汉族,1976年4月12日出生,住址河南省许昌县陈曹乡前艾村。被执行人赵百威,男,汉族,1984年5月12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扶沟县吕潭乡魏楼行政村。台国平申请执行艾营超、王春霞、赵百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253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一、被告艾营超、王春霞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台国平返还双倍定金计440000元;二、被告艾营超、王春霞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台国平款项150000元和订金20000元;三、被告艾营超、王春霞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台国平佣金及代办费用22000元、贷款费用14194元;四、驳回原告台国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762元,由被告艾营超、王春霞负担9202元,原告台国平负担356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艾营超、王春霞负担。因艾营超、王春霞、赵百威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7月17日权利人台国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艾营超名下位于金水区花园路159号3号楼房屋一套予以评估、拍卖;二、限被执行人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春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司亚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