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执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颜小毛与被执行人李海林、赵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小毛,李海林,赵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03执415号申请执行人颜小毛,男,1962年9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海林,男,196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玲,女,1969年2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颜小毛与被执行人李海林、赵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莫端剑审判员 黄宏清审判员 曹祥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伍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