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382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贺清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清元,罗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82执112号申请执行人:贺清元。被执行人:罗希。申请执行人贺清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2日经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2016)湘0382民初19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依法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执行。经本院采取措施,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382民初190号民事判��书的执行,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经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毛文利审 判 员  王伟忠代理审判员  蔡旺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谢 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