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2执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郭周、李登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周,李登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02执505号申请人郭周,男,生于1994年4月21日,苗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被执行人李登余,男,生于1963年7月24日,苗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本市。本院在执行郭周与李登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鄂利川民初字第014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广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