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4民初3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田某与蔡迎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蔡迎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4民初3212号原告:田某。法定代理人:田野,男,1975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田某父亲。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朝威,江苏汉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迎军,男,1996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豫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黄河路222号。主要负责人:于利民,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田某与被告蔡迎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现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 坤代理审判员 李廷轩人民陪审员 魏礼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邱靖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