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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2民初2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双喜、韩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双喜,韩纬,河南奥斯卡爱家影城有限公司,河南爱家建设集团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2民初2197号申请人:王双喜,男,196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爱军,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宝宝,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韩纬,男,196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被申请人:河南奥斯卡爱家影城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郑港七路南与郑港六街东。法定代表人:王良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河南爱家建设集团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项城市迎宾路158号。法定代表人:韩纬,该公司执行董事。王双喜诉韩��、河南奥斯卡爱家影城有限公司、河南爱家建设集团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双喜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韩纬、河南奥斯卡爱家影城有限公司、河南爱家建设集团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33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一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的保函(担保金额:333万元、担保期限: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双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韩纬、河南奥斯卡爱家影城有限公司、河南爱家建设集团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金融���构的存款33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王双喜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赵世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高 天书 记 员 李佳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