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1执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深海、宋运武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深海,宋运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1执773号申请执行人:王深海,男性,1966年12月31日出生,住龙口市被执行人:宋运武,男性,1953年2月27日出生,住龙口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深海与被执行人宋运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1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681执7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 姚 玉 萍审判员 : 孙 维 利审判员 : 赵 卫 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栾德任 来自